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173号
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锡沂高新区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培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第A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新沂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阚宏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滨旭
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