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79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42501369,住所地海州区通灌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灌云县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YF4YRX4,住所地,住所地灌云县南岗镇张薛村薛庄**iv>
法定代表人:蔡艺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荣、陆振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灌云县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48元。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