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23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小区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中德国际商务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连云港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4000元。二、被告连云港丰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21日,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18年4月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并进行了查封;2018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8年5月3日、7月14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点对点、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到院进行谈话,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要求法院进行查找和调查,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未执行84000元及利息,执行标的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723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