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

1044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1044号
原告: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泰路。
法定代表人:许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凌,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乃维,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奕建设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家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奕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凌、陈卓、被告金盛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婕、许乃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奕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以红酒抵付工程款3604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7785.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五份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工程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由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统一验收合格,并早已投入使用。2019年11月,被告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定造价合计8137676.1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6169891.05元,拖欠工程款1967785.1元。此外,被告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强行要求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红酒以充抵工程款,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原告迫于无奈只得以258元每瓶的价格接受了240瓶红酒折抵工程款61920元。被告现又强迫原告接受360456元红酒抵款,因被告提供的红酒无法确定其名称、产地,来路不明,无法保证卫生与安全,被告以红酒抵付工程款行为违反等价有偿、公平原则,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有权拒绝接受红酒。综上,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均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获得工程款。
金盛家居公司辩称,被告年底资金紧张,为尽快支付工程款,经过原告同意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即以红酒抵付工程款。原、被告达成的红酒抵款协议进行了公平协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出具了委托付款书并履行部分取酒义务,原告若不同意,完全可以不在委托付款书上盖章,而不是在不同时期出具了四份委托付款书,原告现为自身利益拒不领取剩余红酒,推翻抵款协议,于法无据。另,抵款的红酒是被告通过金盛集团内部调动取得,红酒来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红酒抵款应计算已付工程款,同时应扣除水电费、审计费和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盛家居公司、华奕建设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24日,签订五份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具体为《桥北主楼改造项目室内三、四层(一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桥北主楼改造项目室内一、二层(一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金盛桥北店西部共享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桥北西共享改造工程补充协议》、《桥北主楼内装改造工程补充协议》),约定:金盛家居公司(甲方)将其桥北主楼改造项目室内三、四层(一标段)装修工程,桥北主楼改造工程项目室内一、二层(一标段)装修工程,金盛桥北店西部共享装饰工程及现场增加工作量发包给华奕建设公司(乙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乙方承担全部审计费用,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付,由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咨询单位;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量完成50%,付合同价30%,审计确认后付至审计价的95%,剩余5%保修期(两年)满后无息付清;质量保修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由此产生的保修费用并加收10%管理费后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合同签订后,华奕建设公司按约完成施工。2018年11月1日,上述工程经金盛集团统一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0日,金盛家居公司委托南京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五份合同项下的装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价分别为2789155.61元、2921153.35元、686326.98元、797303.37元、943736.84元,合计8137676.15元。扣除水电费和审计费后,金盛家居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分别为2781594.23元(2789155.61元-4939.81元-2621.57元)、2912434.66元(2921153.35元-5173.58元-3545.11元)、683492.95元(686326.98元-1215.54元-1618.49元)、794382.7元(797303.37元-1412.08元-1508.59元)、922710.94元(943736.84元-1671.43元-19354.47元),合计8094615.48元。
金盛家居公司已转账支付华奕建设公司工程款共计6169891.05元。另,金盛家居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用红酒抵工程款199950元、2019年11月11日用红酒抵工程款61920元、2019年12月13日用红酒抵工程款40506元、2020年1月17日用红酒抵工程款119970元,共计422346元。华奕建设公司向金盛家居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五份委托付款书,言明:“请将支付我司的工程款,支付到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奕建设公司领取了2019年11月11日61920元的抵款红酒,其他红酒尚未领取。
庭审中,华奕建设公司认为以红酒抵工程款显失公平,当庭增加了撤销委托付款书即撤销以红酒抵付工程款360426元(扣除已领取的61920元红酒)的诉讼请求。关于抵款红酒,金盛家居公司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表示所抵红酒系澳大利亚进口的斯特瑞塔牌红酒,价格为258元每瓶,从金盛集团内部调动取得(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金盛集团下属公司),委托付款书是为了履行内部调动手续。经质证,华奕建设公司认为不能证明是同一批次红酒,抵款红酒来路不明,价格偏高,显失公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桥北主楼改造项目室内三、四层(一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桥北主楼改造项目室内一、二层(一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金盛桥北店西部共享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桥北西共享改造工程补充协议》,《桥北主楼内装改造工程补充协议》,金盛集团项目内部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委托付款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金盛家居公司与华奕建设公司以红酒抵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能否被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本案中,华奕建设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判定能力,其出具委托付款书并领取了部分红酒,未能证明在此期间金盛家居公司存在利用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金盛家居公司能够说明所抵红酒数量、价格、品牌及来源,且所抵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较低,尚不足以达到致使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的程度。综上,华奕建设公司请求撤销以红酒抵付工程款360426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保修期未满,且双方对保修期修理情况存在争议,双方可就质保金另行处理。本案中,扣除已付(抵)款及质保金406883.81元(8137676.15元×5%),金盛家居公司还应支付华奕建设公司工程款1095494.62元(8094615.48元-6169891.05元-422346元-406883.8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1095494.62元;
二、驳回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10元,由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51元、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滕宏清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肖 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