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145号
申请人: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泰路。
法定代表人:许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婕,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1095494.62元;二、驳回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计欠付申请人江苏华奕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77073.62元,此款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3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1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4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4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14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140000元,余款177073.62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二、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三、双方无其他争议,该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米庆光
审判员  戴维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