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14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有平,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章有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南通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7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3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7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84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签收。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章有平儿子***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6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章有平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2年,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18年3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章有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7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社区干部反映被执行人章有平长期在外,下落不明。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章有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章有平名下苏F×××××号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