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8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皋开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贲惠泉,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黄金大道A03幢益寿南路668、670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冒丽
人民陪审员 胡嵘
人民陪审员 徐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