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舒乾进,总经理。
被告: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黄金大道A03幢益寿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世建,总经理。
被告:四川恒立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华,总经理。
被告:李思亮,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立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思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7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735元。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