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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辖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江苏省海安县人,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倩,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韩世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罗恩芳,总经理。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2020)黔2726民初2495号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不当,经协商不成,报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发函协商管辖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24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唐新春

审判员  陈福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