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4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青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73747.2元、利息260002.25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5737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00元,由***负担123800元,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负担320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7000元,合计52000元,由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负担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线索,本院已依法送达了相关扣留手续,但因该工程款未经审计结算,无法进行提取,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通过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4、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确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邵海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风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