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24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迎宾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5026-9。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阳借款本金37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的实际控股人杨青天犯罪入狱而长期歇业。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1024执2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红星
审 判 员 卢 明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