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破申17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申请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迎宾大道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于2021年4月16日决定将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28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依法对(2018)苏0804执192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一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08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天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借款本金3573747.2元、利息260002.25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5737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未果。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1800万美元,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迎宾大道8号办公楼二楼,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工商登记机关为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经本院审理且进入执行的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8393788.06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8393788.06元。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企业现有财产不明,财务账册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该公司的破产案件应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对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公司不能清偿对***的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有权申请对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且其申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杜希荣
审判员 李金亮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