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某某乡夹树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监7号
监督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天地会所。
法定代表人:时中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乡夹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乡金色家园**村部。
法定代表人:洪家刚,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乡迎宾大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该公司员工。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镇夹树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387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以淮检民(行)监[2019]3208000010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雨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姜 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