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4民初4304号
原告:***,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迎宾大道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告***已就本案争议借款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5)台仙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且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次对未履行的款项起诉,具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情形,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行为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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