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04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