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二环路富邦二手车经营部后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江苏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