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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7575号
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KT37D,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三合大队同裕村65号-17(15)。
法定代表人:况家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5260491F,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武汉步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曼
书 记 员  邵春溢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