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1、**2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229号
原告:**,1977年11月20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1、**2、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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