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925行初77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阜宁县上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永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沟通,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诺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扣萍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人民陪审员 孙秀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吕俊霞
书 记 员 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