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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4012号 原告:***,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526049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8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家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