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22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5260491F,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3)内0122民初159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220000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执行到位3200元,未执行到位216800元。
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32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证券账户持有包钢股份5600股、中国联通2300股,本院已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进行调查,向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到申请人因在外地无法至我院,故通过短信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