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7299号
申请人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伟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