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729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2.5元,由原告苏州市元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伟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