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恒光学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千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恒光学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千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恒光学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崇执字第0178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千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南通大恒光学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千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恒光学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1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22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外,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因余款的执行需待另案处理结果,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可供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