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阜执字第00266-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窑桥村头灶四组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3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