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3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东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政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该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3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