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3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政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现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3执恢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建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