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3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初字第0043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年。
被告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施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张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