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执恢6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锦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0年1月18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并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阜宁县施庄居委会九组东鑫花园9幢105室、205室、605室、404室、504室、604室、403室、503室、603室和10幢501室、601室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其中9幢105室、205室分别于一轮二拍、一轮变卖成交,得款共412236元。其余九处不动产均流拍。 3、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严加力
法官助理 蒋文杰 书 记 员 吕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