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7号之二
原告:***,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代理人:李剑,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532693X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幢。
法定代表人:孙德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