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6622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532693X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82753239518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健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镇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20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