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532693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82014392463C,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7208.86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