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86某某和与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386号
原告:**和,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胥亮亮,该镇镇长。
原告**和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夏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