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7015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Y区。
被申请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68055376,住所地泰兴市圆融金融中心1、2幢1608室。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