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311号
申请人:无锡发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5LET92。
法定代表人:邵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圆融金融中心1、2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68055376。
法定代表人:钱铁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发多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多利公司)与被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多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润达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发多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达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润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