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507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铁生,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7645.85元;被执行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元,申请执行人负担426元,被执行人***负担1146元,被执行人***、润达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润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王家堡村东王六组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金融中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M×××××、苏M×××××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汽车。
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共欠***赔偿款347645.85元,扣除已经给付的38000元,下欠309645.85元。经协商,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向***发放,***保证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给付92000元。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向***发放,***保证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给付42645.85元。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扣除已给付部分按照原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三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措施。四、执行费51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2021年12月3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115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5000元,扣缴执行费51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