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铁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连贵,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桥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陆兴,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桥新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