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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线缆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113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王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健,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宋和明。
原告天津市***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元和保全费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