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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伟合力业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伟合力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高新技术中心(十一科技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湖工业园悦朋路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伟合力业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85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伟合力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江***公司对上诉人的起诉,或将上诉人与江***公司的纠纷依法移送昆明仲裁委员会。 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仲裁协议的问题。虽然《昆明十一物流园施工总承包项目框架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仲裁,但四川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十一物流有限公司、***、**等并非该框架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未在该框架协议中签字**,故该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能拘束上述未签字的当事人。其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