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887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129484,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湖工业园区悦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09ULU0K,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临港产业大道西侧、六圩港南侧。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8668861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仓桥头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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