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502民初152号 原告:**,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恒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云法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20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承建的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5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Ι、Ⅱ标段土建工程材料员,于2019年9月到该工程工地从事材料员工及兼职和公司对接、开发票税务等相关工作、2020年7月开始兼职统计工作以及和甲方沟通相关事宜。截止到2022年7月9日,被告应付原告工资274400元,可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其中的68000元,对下欠的2064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表是原告制作的,当时原告骗取被告**所管理的项目部的印章,而且也没有经过被告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自行盖的章。原告系被告聘请的材料员,每月工资8000元。经核对原告的工作天数,出勤天数应是677天,每日工资是269.6元,共计应支付174172.4元,扣除已发68000元,扣除回家路费2785元,实际欠付103387.4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亲属不能为亲属作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备案证明,被告认可落款处印章系其印章,故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工资结算单,结合备案证明,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一:证人**的证言,结合原被告及法庭对证人的询问,证人认可其未看到原告自行在工资结算单中加盖被告印章,故本院对证人的证言效力不予确认。 证据二:报销证明,原告经质证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该证明虽能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但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金额。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16日,被告向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工资备案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前往你处就我公司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5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整体工程的Ⅰ、Ⅱ标段土建工程欠付**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未付工资209852元进行备案(**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78852元,已付6800元,剩余209852元未付)。 另,被告以其项目部名义在工资结算单中**,认可已付原告工资68000元,未付工资金额为2064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工资,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资结算单及备案证明能够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了劳动,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2064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06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XXXX、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