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502民初1899号 原告:**,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1294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毓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9月20日,本院因本地突发疫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毓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3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请的工资30100元更正为40500元[按月工资12000元(日工资400元)标准计算10个月零24天即129600元再核减已付891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9日,原告到被告承建的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50t/h干熄焦余热及发电项目工程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为12000元。2021年2月2日,该工程因放假停工。但该期间下欠工资40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毓恒公司辩称,其一,原告系2020年3月9日从其老家出发至中卫,后因疫情隔离于3月25日到案涉工程从事管理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2021年2月2日,案涉工程因放假停工;其二,自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其公司已向原告累计支付工资127600元。综上,其公司请求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原告因案涉工程为被告从事管理工作,月工资为12000元。2022年4月26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同月28日,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卫劳人仲不字(2022)第1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因原告催要下欠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通过转账方式陆续支付原告工资127600元(其中: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转账25100元时注明该款项系3、4两个月工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在原告已提供劳动后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支付下剩工资2000元(129600元-127600元)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诉请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月工资为10000元的意见,因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转账25100元时已注明该款项系向原告发放两个月的工资,即由此可印证原告的月工资应为12000元,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XXXX、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