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