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19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3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钰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龙舟运输中心(现更名为沭阳县龙舟物流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沭阳县乐之地商业广场H幢326号。
投资人:刘德龙,男,1983年7月4日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龙舟物流信息咨询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建兵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