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0672号
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楼**。
法定代表人:施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举,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财智天地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钰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钰梅,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钰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琳炜
书 记 员 曹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