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农和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钰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农和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湾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陆兰芳。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农和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季剑锋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