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2民初785号
原告:海门市***模板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NH3713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滨江大道大兴村11组。
经营者:***,1976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6********,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油篓村3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32455Y,住所地南通市财智天地园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区。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万元并支付其他费用2万元,合计8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海门市***模板经营部被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海门市***模板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模板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海门市***模板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