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仁寿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5民初918号
申请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旎,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告:仁寿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小东。
被告:***,男,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仁寿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8643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8643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