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5民初1699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新围(土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城军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小东。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28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