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3068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福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响水县恒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2元,减半收取13356元,由原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永刚
审判员 翟进荣
审判员 牛志云
书记员 陶星芮